甲方: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merchName}}
本协议是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就受理支付服务业务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为了保障乙方的权益,请于使用本服务前,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其中用粗字体予以标注的,是与乙方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及对甲方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请乙方特别注意。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服务。您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甲方客服咨询。
第一条定义
1、支付服务:本协议的支付服务指甲方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乙方签订支付服务协议,乙方消费者在特约商户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2、受理终端:指支付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完成支付交易的设备及支付辅助受理工具,包括: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包括静态收款二维码)、刷脸支付受理终端、多功能受理终端等。
3、消费者: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持卡人以及进行条码支付的消费者。
4、条码支付: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5、银联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的银联卡,包含境内银联卡和境外银联卡。外卡:发卡机构发行的以Visa、Mastercard、JCB、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 )、大莱(Diners Card )等为代表的可以在乙方处进行刷卡消费的国际卡组织品牌的银行卡。本协议所指外卡业务是指在中国境内甲方终端设备上受理的,持卡人用境外国际卡组织发行的银行卡支付其商品或服务费用的活动。
6、发卡机构:是指开展银联卡、外卡发卡业务的机构。
7、调单:是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和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
8、退单:是指发卡机构拒绝接受一笔交易的付款责任,并通过规定流程把该笔交易的经济责任转移给收单机构承担。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终端退款: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通过终端设备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9、再请款:是指收单机构或商户对发卡机构一次退单交易有异议而向发卡机构提出的再次索款请求。
10、“T1”是指交易发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算。
11、交易金额:是指消费者通过特约商户处的受理终端发起交易,并由特约商户委托甲方办理支付服务而产生的且由甲方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12、交易手续费/结算手续费,是指由支付机构为商户提供支付服务而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用。
13、非标准价格,是指根据监管规定或通过约定对特定商户不执行标准结算手续费的特殊计价方式,包括结算手续费优惠(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减免(非营利性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养老、慈善机构)、特殊计费等情况。
14、快速结算服务费,是指支付机构向商户提供的“D0”等结算周期的快速结算服务所收取的,除结算手续费外的服务费用。商户开通甲方提供的“D0”等结算周期的快速结算业务时,除支付交易手续费外,还应支付快速结算服务费。
15、支付信息:是指银联卡、外卡上记录的账户信息、基于银联卡、外卡开展支付业务的身份鉴别信息、支付业务涉及的必要个人信息和其他支付相关信息。
第二条 服务内容与基本原则
1、本协议是以受理支付业务为前提,以提供支付服务为内容,以明确操作细节为要点,经过友好协商的共同约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本协议。
2、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基于合理理由单方面限制/终止为乙方提供受理银行卡交易服务,直至终止本协议。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操作流程的任何交易,并对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乙方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有拒绝受理的权利与义务。
4、乙方与甲方在合作中无权擅自使用或转让甲方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技术许可、著作权作品等。乙方与甲方应各自制定、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违反前述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或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受理终端,并及时进行受理终端的维护及其他基础服务。甲方或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和调整甲方或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安装的支付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
2、乙方应准确向甲方提供工商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受益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及相关影像照片、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门头照或经营场所照片(非必填)、企业委托人(可选)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及相关影像面照片、企业委托授权书、企业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若乙方为个人商户,乙方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及相关影像面照片、银行卡号、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信息。乙方确已知悉并同意甲方收集、处理乙方的上述信息系基于反洗钱等法律规定的需要及乙方入网成为甲方特约商户享受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及基于此的增值服务的需要。乙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乙方应通过甲方渠道方式或通过并授权外包服务商告知甲方,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的支付业务受理资质。当甲方认为乙方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甲方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4、甲方负责处理交易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调账等,乙方予以配合。
5、甲方为乙方按照结算周期提供交易的资金结算服务,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结算交易资金。
6、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并暂停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甲方提前告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7、受理支付业务的消费、退货等交易是乙方与消费者或者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等形成的法律关系,与甲方无关,甲方仅为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乙方实现交易的服务方,不承担乙方与甲方约定之外的任何经济纠纷的责任。
8、甲方对于乙方联机、脱机、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9、消费者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要求甲方调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并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消费者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导致退单,甲方向发卡行请款或提出裁决时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并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10、在发生疑似风险交易(疑似风险交易的定义:发卡机构、清算机构通知甲方的可疑交易、甲方通过技术及其他手段判断的可疑交易以及通过可疑交易信息关联出的其他可疑交易,包括发现乙方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乙方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消费者报案的交易)时,甲方有权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交易、收回受理终端、要求提供书面的交易情况说明等措施。
11、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应收的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乙方在本协议下应支付的款项。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补足差额资金。如甲方为乙方垫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
(2)乙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乙方或甲方确认的长款;
(4)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12、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中止乙方本协议项下业务受理等措施:
(1)甲方提出调单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效交易单据;
(2)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乙方的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有合理根据认定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有银行卡欺诈行为等。
13、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违规操作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仍未停止违规操作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和甲方业务规范要求合规受理银联卡、条码、外卡,或拒绝受理银联卡、条码、外卡;
(2)要求持卡人或条码支付使用人支付额外手续费;
(3)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
(4)不仔细核对签名;
(5)以现金方式退货;
(6)其他违规操作的行为。
14、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开通的本协议项下业务、冻结乙方的结算资金、回收全部已布放销售点终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同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国银联风险管理规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相关规定,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和/或乙方员工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银联卡、外卡、条码支付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联卡、外卡、条码支付信息与交易数据或基于账户信息产生的支付标记信息,导致银联卡、外卡、条码支付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联卡、外卡、条码支付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4)套现:乙方和/或乙方员工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乙方和/或乙方员工使用银联卡、外卡、条码支付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乙方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结算;
(6)恶意倒闭:乙方受理银联卡、外卡、条码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10)因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2)乙方和/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
(13)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申请破产或倒闭等情况的;
(14)擅自转移POS终端到境外受理本协议项下业务交易的;
(15)利用POS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公共利益活动的;
(16)经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的;
(1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和/或司法机关已书面通知强制解约;
(18)长期不使用或搁置终端设备;
(19)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交易且未通过甲方对乙方身份的重新核实或乙方连续六个月无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交易;
(20)乙方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因侵害消费者权益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乙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或甲乙双方约定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或因乙方未按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21)其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认为有可能引发风险的行为。
1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评级确定巡检方式和频率。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巡检、采集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登录乙方的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
16、甲方有权结合乙方的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甲方有权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终端。
17、如遇清算机构调整合作范围、业务类型、费率、结算周期等,甲方有权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乙方拒绝调整,则可终止相关业务的合作,若乙方继续使用甲方服务,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作出的相应调整。
18、如乙方的交易量无法达到甲方活动政策的指标,则甲方有权按照活动政策的规定对乙方做撤机处理。
19、乙方终止甲方的支付服务、超过180天不使用的或甲方上线新产品、新业务等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合理使用(包括合法委托第三方)乙方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站内信等形式向乙方征询继续使用、是否开通新业务等的业务联络。
20、乙方授权甲方(包括合法委托第三方)合理使用乙方的邮箱、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通过该渠道向乙方发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知、调查活动、推荐新业务。
21、乙方连续180天无交易产生,或在90天内交易金额累计低于500元的(具体标准以甲方相关商户管理规则为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单方解除本协议,关停、注销乙方的商户资格。
2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以及在甲方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及与国家卡组织共享乙方的交易数据和风险信息。
23、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等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乙方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如有)、地址等入网资料与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乙方承诺具备合法资质业务开展和经营相关业务。若乙方为特许经营行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成立和经营等需事先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和审批的,乙方承诺已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持有真实有效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乙方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在合作期内,甲方需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提示乙方适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彩色影印件或照片以供我们核对并留存,且乙方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独自承担,甲方对此保留暂停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并可根据变化情况终止本协议。乙方将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乙方同名账户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证据,供甲方进行审核,并保证非同名账户的开户人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如乙方存在洗钱、非法资金交易、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2、乙方确定办理受理终端前应详尽且清晰地理解甲方届时的活动政策,包括开通服务费的收取/退还、流量卡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优惠券、增值服务费等内容,在保证全面了解并充分考虑清楚后决定是否办理,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甲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如确实发生业务员虚假宣传、不当诱导等违法、违规情形,乙方可立即向甲方反馈。
3、甲方不会以承诺办理大额信用卡、办理贷款等捆绑承诺的形式进行推销,乙方如遇该情况,可联系甲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
4、乙方保证乙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与一致性,保证不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任何活动。因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给甲方、消费者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合作的服务商,下同)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等情况有拒绝受理的权利与义务。
6、乙方负责提供符合POS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摆放银联卡受理标识,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使用POS终端。乙方需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受理终端的日常管理、配合甲方进行巡检与监测,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交易风险以及甲方的损失。乙方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7、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POS终端和空白签购单,并保证该设备不被其他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它设备。乙方不得将空白签购单、银联卡受理标识、POS终端用于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挪用至非本协议约定的营业地点;不得将其他商户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不得使用设备虚构交易为消费者或自行提取现金;禁止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因上述及其他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消费者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对此保留暂停为乙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并可根据情况终止本协议。
8、乙方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消费者银行卡付款:(1)银行卡完好无损,卡背面的签名栏已签名,无任何形式的涂改或损坏;卡面激光防伪图标没有破损或模糊;(2)银行卡必须通过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使用甲方的收单服务进行交易,即乙方不得选择其他机构的受理终端使用甲方的银行卡收单服务,也不得使用甲方的受理终端转接其他支付机构的收单服务。
9、乙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需要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进行操作,如发现卡片有伪造痕迹或其他任何疑问应及时与甲方联系。核对无误后,请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确认交易金额并签字,收银人员须仔细核对签购单上持卡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乙方未按照要求执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受理银行卡时,若因未按正确程序受理复合芯片卡降级交易而导致伪卡欺诈损失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乙方应保证签购单上各项信息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消费者签字的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至少10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由乙方承担因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保管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对甲方提出的调单,乙方应在接到调单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签购单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乙方不得将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有效签购单”是指支持银联卡、外卡、条码支付交易的签购单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持卡人签名有效,签购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户编码、终端编号、收单机构号、发卡机构号、卡号、操作员号、交易类型、批次号、凭证号、交易日期和时间、金额、持卡人签名。
12、乙方受理银行卡时,未按照规定受理银行卡、发生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洗单、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错误、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违规操作行为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乙方(包括乙方的员工、雇员及合作机构等,无论该员工、雇员是否已离职,合作机构是否终止合作)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存储、采集、截取、盗用消费者的银行卡卡号、账户账号、密码等信息,不得代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提交订单或发送任何指令,否则乙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若因此给甲方、消费者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4、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受理终端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甲方主动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的需要、用拨号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甲方的协助下实施。
1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交易:(1)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2)乙方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3)交易内容与签购单标示的内容不相符;(4)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乙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若因此给甲方、消费者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6、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现金,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7、消费者、发卡机构、清算机构、甲方以及人民银行、公检法、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权力机关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供签购单、其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18、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资源、业务用品、机具设备、费率等向第三方开放或代理第三方支付相关的业务,同时乙方不得将支付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19、乙方不得因消费者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理由降低消费者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他优惠措施和理由引导消费者使用非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20、乙方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以入网时不清楚开通服务费的收取、退还、流量卡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费率、交易手续费优惠券等内容为由向甲方、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媒体平台等进行恶意投诉、侮辱、诽谤等。如出现该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关停商户服务,并诉诸司法解决,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1、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所有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的权利,法律法规等规定长于此期限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22、鉴于乙方的结算账户的发卡行会不定期开展商户交易手续费补贴等营销活动,乙方同意甲方推荐乙方参加结算行账户所属银行的营销活动,如乙方确认参加营销活动,甲方将会将乙方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经办人姓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号、经办人手机号、经办人电子邮箱、经营地址、结算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入账信息、对账单明细数据)提供给活动银行(包括该银行相关分支行),用于评估乙方是否符合活动要求,基于对营销活动期间相关数据进行风控管理、考核对账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活动银行从甲方处接收并处理前述乙方相关信息。甲方已要求活动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信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若乙方不同意前述授权,乙方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4006686689,取消授权。除此之外,乙方基于活动银行侧的功能、活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由乙方与相应银行之间进行约定和处理,与甲方无涉。
23、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下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甲方认可的POS终端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或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银联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卡片有效期、签名栏的3位数字确认码(适用于万事达卡(MasterCard)、威士卡(VISA)、JCB卡、大莱(Dinners Club)),不能储存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印于卡面上的四位数字确认码;
(3)乙方应将交易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24、乙方完成刷卡交易,至少应对交易签购单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签购单上打印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银行卡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
(2)签购单打印的已作脱敏处理的卡号应与其卡面的相应位数的卡号一致;
(3)持卡人签名应与其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
(4)中国银联《特约商户银联卡业务受理规则》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
25、对于因人为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短款,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追款,但甲方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可追回相关款项,且因此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6、乙方负责联网POS终端(含PSAM卡)的保管和日常维护,承担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联网POS机(含PSAM卡)丢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关于银联IC卡脱机交易,乙方必须在受理当天(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3天)上送银联IC卡脱机交易流水。否则因此造成的入账延误、经济纠纷或资金损失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7、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乙方应依法配合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条 交易手续费
1、如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将向乙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将在乙方的交易金额中实时予以坐扣。
2、交易手续费计算方式为:交易金额乘以交易费率或按笔收费。商户手续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交易手续费标准 |
刷卡/云闪付手续费 |
借记卡 |
{{userAgreementData.bank_debit_rate ? userAgreementData.bank_debit_rate + '%' : ' %'}},
手续费封顶:
{{userAgreementData.bank_debit_max ? userAgreementData.bank_debit_max +'元' : ' 元'}}
|
贷记卡 |
{{userAgreementData.bank_credit_rate ? userAgreementData.bank_credit_rate + '%' : ' %'}}
|
扫码手续费 |
银联二维码 |
借记卡交易费率:
{{userAgreementData.union_mix_rate ? userAgreementData.union_mix_rate + '%' : ' %'}};
贷记卡单笔交易金额≤1000元交易费率:
{{userAgreementData.union_mix_rate2 ? userAgreementData.union_mix_rate2 + '%' : ' %'}};
贷记卡单笔交易金额>1000元交易费率:
{{userAgreementData.union_credit_rate ? userAgreementData.union_credit_rate + '%' : ' %'}}
|
微信 |
{{userAgreementData.wx_rate ? userAgreementData.wx_rate + '%' : ' %'}}
|
支付宝 |
{{userAgreementData.ali_rate ? userAgreementData.ali_rate + '%' : ' %'}}
|
3、如乙方使用甲方的快速结算服务(即D0结算服务),甲方将在乙方发起快速结算服务申请当日,将交易金额扣除交易手续费、快速结算服务费后向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划付,实际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清算周期。快速结算服务费标准如下:
快速结算服务费标准 |
{{ userAgreementData.settlement_cycle_rate_info }} |
4、为了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交易资金进行投保,并授权甲方从乙方的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资金安全延迟保障服务费。
5、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如上约定向甲方交易手续费、快速结算服务费、资金保障延迟保障服务费,甲方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电脑客户端、APP、小程序、电子服务渠道信息推送、邮件或短信通知等就具体服务另有约定价格标准的,视同本协议约定。
6、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中国银联等国内外清算机构/卡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需要对业务进行调整等情况,或因乙方自身经营特性符合非标准价格或其余不定期活动价格的,甲方均有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可能。届时,甲方将通过官方网站、APP、业务系统、小程序等一种或多种平台,以公告、弹窗提示、站内信的方式,或通过电话、短信、邮件通知的方式(选择以上任一或多种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如乙方不同意该变更,可停止使用本服务;如欲继续使用本服务,请按照通知内容完成新协议的签约、以其他类似方式确认同意新的价格,如乙方未完成新协议的签约,也未以其他类似方式确认同意新的价格,但乙方仍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乙方同意该变更。若上述途径中多个价格标准存在冲突的,以最新约定的价格标准为准。
第六条 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1、交易成功以受理终端显示屏显示“交易成功”并且成功打印出交易凭条,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为准。
2、甲方应在收到清算凭证后在约定结算周期(T+1,乙方与甲方就结算周期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内将乙方的交易净金额(交易金额扣除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划拨至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中,清算数据以清算机构或发卡机构的交易电子数据为准。
3、乙方对于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4、消费者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甲方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消费者原始交易的有效签购单、其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信息。若乙方未能按时或完全回复、提交或提交无效签购单等而造成发卡机构退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拒付并从乙方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或向乙方提出追索。
5、消费者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或发生差错时,可通过乙方或消费者的发卡机构向甲方查询、投诉,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受理查询、投诉。乙方与甲方均有责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易的差错处理。
6、本协议适用于消费者在乙方进行消费支付的每一笔交易,有关方发生交易投诉、差错和纠纷时,乙方与甲方均应接受和执行清算机构或发卡行的处理结果。若仍有争议,可经由中国银联及其入网成员机构共同组成的“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定后执行。
7、对于因清算机构、发卡机构、甲方系统等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入账,乙方有义务配合调查并立即返还相应款项,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交易净金额,并有权追讨已结算的交易净金额,如乙方怠于返还的,应向甲方按照以占用资金为基数年化1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违约金。
8、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乙方产生的交易净金额中将有关款项扣除并告知乙方,或向乙方追偿:(1)乙方受理交易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消费者签名或消费者签名与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2)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日期、金额、签名)有涂改;(3)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消费者或发卡银行的确认;(4)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5)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6)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7)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8)任何非甲方原因导致的退单;(9)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10)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致使消费者向甲方、发卡行、清算机构、权力机关投诉的,经协调确属乙方责任或协调无果的;(11)其他为了保障甲方、消费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原因需要扣款的情形。
9、如因乙方提供的结算账户信息有误造成的资金划拨差错责任和重复划款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以在下一结算日,将向乙方重复划拨的手续费从乙方的结算资金中直接划扣。对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信息、身份证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主要负责人等)出现变更、更新或注销,如单位名称、结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等,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乙方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受理资质,为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或重新签订本协议。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联卡、外卡、条码支付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如因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0、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退单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自行选择向乙方或消费者进行追偿,如甲方选择向消费者进行追偿,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甲方的追偿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11、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规范,违反本协议及其他内容的约定、甲方的制度与政策等,因此造成甲方、消费者、第三方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将拒付并从乙方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直接受偿或赔偿消费者、第三方,或直接向乙方提出追索。
第七条 交易安全
1、乙方在受理交易时,只能在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上操作,乙方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甲方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与账户信息,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维护POS机具、设备或系统设置和数据。
2、乙方保证终端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机构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终端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终端,以及信息侧录。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终端丢失、损坏、业务停用或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消费者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3、甲方不会以原有受理终端存在质量问题、升级换代、手续费标准高等为由为乙方更换受理终端。乙方如遇该情况,应谨慎判断,联系甲方核实,谨防被骗,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应向责任方主张权益,与甲方无关。
4、为避免消费者进行的欺诈交易为乙方与消费者、甲方、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并拒绝受理交易,及时与甲方联系:(1)卡面凸印卡号有更改痕迹,或POS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2)消费者未经选择即购买高价值或者易变现商品;(3)消费者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4)消费者不清楚本卡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密码等,反复要求试刷卡;(5)消费者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要求试刷不同银行卡;(6)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的签名不一致,或者对照银行卡进行签名;(7)任何出现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情况或其他高危情况。
5、甲方为保障受理支付业务的安全有权对相关交易采用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
6、乙方有义务配合人民银行、清算机构、银行、权力机关、甲方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
7、乙方与甲方均应建立详细的内部保密制度,并提供培训、检查等方式确保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POS机具的使用密码。
8、如乙方存在风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或有套现嫌疑、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盗卡交易、洗钱、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虚假入网申请、违规移机、境外移机、侧录、银行或司法机构强制解约、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已破产、套用MCC码等行为的,甲方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交易、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或直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直接扣除相应交易净金额,将相关情况报备给发卡机构、清算机构、人民银行等,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上述行为给消费者、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前述行为导致甲方对既往交易少收取手续费的,甲方有权以既往交易实际应收取手续费双倍的标准向乙方收取,作为手续费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收交易净金额中扣除前述损失赔偿、手续费及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9、如发生消费者主张非本人交易及其他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时,乙方负责协调解决,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且有义务提供证据推翻消费者主张(如消费者主张违背事实)。并向甲方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及金额、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具体需要提交的证据由甲方视具体行业及情况而定。若乙方提供的证据经甲方判断后不足以推翻消费者主张的,或无法协调解决消费者投诉的,或不能证明该交易为消费者本人或其授权的交易的,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甲方有权从交易净金额中扣除拒付金额(即消费者主张非本人交易所涉金额)并退还给消费者,当交易净金额不足时,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另行支付给甲方或直接支付给消费者。如甲方已经承担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或向乙方提出追索。
10、若甲方经技术等手段认为某笔交易为疑似风险交易的,包括发现乙方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乙方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有权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交易、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针对因疑似风险交易冻结的款项,冻结期限为180天。经后期确认为非风险交易的,相应金额应予以解冻或退还给乙方,在冻结或退还之前交易发生投诉或拒付的参照以上第六条第8款执行。
11、根据银行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乙方缺货、无法运货、无法提供服务或持卡人撤销交易等情形确需做退款处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银行允许的正常退款期限内(一般为90天,具体以合作银行的规定为准),乙方向甲方发起退款请求并提交甲方和银行要求的资料。因超过正常退款期限或乙方/持卡人银行账号/卡片冻结、挂失、换号等非甲方原因造成无法正常退款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不接受持卡人的退款指令,退款指令仅限乙方向甲方发送。
(3)退款时,甲方首先在乙方的未结算资金中进行退款;未结算资金仍不足的,乙方应予以补足,乙方未补足的,甲方可以不予向持卡人退款。
(4)退款时甲方不再另行收取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本协议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因此导致退款时的差额由乙方承担。
(5)为了防止持卡人利用虚假交易、撤销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乙方不得进行线下退款(包括但不限于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向其他账户内汇入资金等),且退款必须由原路(即按照持卡人最初付款的路径)返还至持卡人支付时的银行卡中,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下列情形下,甲方可按本协议的约定直接给持卡人退款,若乙方未结算资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商户号,停止提供收单服务,直至乙方妥善解决相关事项:
①乙方与持卡人发生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乙方存在未发货、未退货、欺诈等情形的;
②在乙方因业务变更、终止或联络方式变更而未按约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后在24小时内未得到回复;
③甲方通过收单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服务商渠道确认交易为欺诈或未经持卡人授权的,或其它甲方或合作收单行认为不立即退款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交易。
(7)乙方负责解决和承担持卡人拒付交易款项而导致的退款纠纷或责任。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乙方与甲方双方对其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方式存在的乙方与甲方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操作手册、交易数据、用户(消费者)信息、技术秘密,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开,也不得以本协议之外的目的而使用,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提供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如需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的,应事先得到对方的许可。对外提供保密信息的,应明确用途、使用时间和具体内容。
2、下列信息不在保密信息范围内:(1)本协议范围外合法地来自于其它渠道的合法信息。(2)签约前乙方与甲方双方各自合法所有的合法信息。(3)在乙方与甲方双方履行相关约定中所取得的非保密信息。
3、乙方同意,甲方在为乙方提供服务时,出于业务需要,甲方可以收集、存储乙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号、经营场所照片、法定代表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信息,当乙方为自然人客户时,则收集、存储姓名(中英文)、性别、国籍、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信息,甲方保证,甲方收集上述资料仅限适用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业务。甲方保证,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会将收集的乙方资料泄露给第三方,但因配合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调查或对乙方数据进行查询或认证等事项,要求调取上述资料的除外。乙方同意,甲方如出于给乙方结算交易资金、补贴交易手续费、向乙方支付相关活动奖励、商户等级管理、为甲方提供增值服务等目的,则甲方有权将上述信息或将上述信息分析处理后的结果发给合作的银行方、其他金融机构或甲方的其他合作方。
4、以上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如法律法规另有相关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与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通知发出之日至协议终止生效之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2、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并在甲方发出解约通知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交易安全、第八条“保密义务”中约定的义务的;
(3)未按约定流程进行支付业务受理操作或未按约定配合调查;
(4)使用虚假伪冒信息进行支付业务受理申请、违规套现或洗单、虚假交易等;
(5)未经甲方或消费者允许,泄露消费者交易账号或其它交易信息;
(6)利用设备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电子设备等;
(7)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被吊销、注销;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监管规定、不时地监管要求及甲方相关制度规定;
(9)侵害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内部人员作案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作案实施犯罪行为;
(11)其它甲方认为将为甲方、消费者、第三方等带来风险或损失的情形;
(12)乙方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遭受负面舆论或媒体不利曝光等;
(13)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或甲方认为继续提供服务将存在风险的。
以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给甲方、消费者及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约定暂时冻结相应的交易净金额,从乙方的交易净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赔偿甲方、消费者和及第三方的损失或向乙方追偿。
3、如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及附件的任何规定,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中止或终止合作。本协议于甲方终止合作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4、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发展等情况,甲方可能修订本协议,甲方将通过微信消息、电子邮件、平台信息或网站等方式提前30日向乙方公布修订后的协议。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对本协议的修订,乙方可以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继续使用服务即表示乙方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第十条 法律的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本协议的履行引发纠纷的,乙方与甲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协议履行完毕,全部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且平台账户注销之日止。
第十二条 其它
1、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各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2、本协议附件,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内容或根据甲方不时公布的业务政策进行细化或更改,相关政策构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加粗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